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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一基本原則債務所使用的金額。
2、中國會計準則基于與國際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類似的理解,將公允坐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3、”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在當前交易中,自愿的雙方買入(承擔)所使用的金額,換言之,該項資產(負債)是在非強迫或清算拍賣的情況下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的。
4、”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沒有受到強制的,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商定的對價的金額。
5、”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熟悉情況自愿的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而不是在強迫或清算拍賣交易的中,交換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所使用的金額。
6、” 2014年新準則下對于公允價值定義有了新的新解釋舊準則: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7、新準則: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
8、 新準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原公允價值定義進行了調整是明確公允價值是脫手價格。
9、資產或負債的脫手價格體現了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的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對該資產或負債相關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的預期。
10、即使企業打算通過使用該資產而非出售該資產獲得現金流入,脫手價格仍能通過向將以相同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出售這一資產,體現從該資產的使用獲得現金流量的預期。
11、是突出市場參與者概念。
12、原公允價值定義中的"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不夠清晰明確,因此,本準則將市場參與者定義為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相互獨立的、熟悉資產或負債情況的、并且能夠且愿意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13、是將債務"清償"概念轉為"轉移"概念。
14、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負債,應當基于市場,但企業使用自有資源清償該負債時,相對于市場具有一定優勢。
15、企業具有的這種相對優勢應反映在清償過程中,而不應反映在清償之前的損益中。
16、此外,轉移概念體現了市場參與者對流動性、不確定性以及與負債相關的其他因素的預期,而清償概念則并非如此,它僅考慮了企業的特定因素。
17、因此,本準則要求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在假定將負債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基礎上進行計量。
18、是明確資產出售或者債務轉移是發生在計量日,而不是其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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